摘要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不成文的规则是否会影响主权国家的立法历来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问题。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自治性和事实性的规则,是否与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内法之间存在交集处本身就是一个十分难以确定的问题。目前国内外许多主流学者对此的看法是两者之间是各行其是、各成系统的,基本不存在交叉领域。文章结论为:国际商事惯例在实体角度上能够对国家的国内法产生影响,使两者之间产生一致化的现象。因为国际商事惯例在一些领域可以透过国内法所给予的"准用空间"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国内法在立法过程在有限的领域中也会对一些国际商事惯例予以直接吸收,从而使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法构成了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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