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性在学界尚存争议,各学者说法不一,较多学者认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该理论被普遍认可并适用于相关领域。为解决生态环境受损问题,以及符合现阶段多主体、多角度化解纠纷的体系变革方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采用磋商制度具有重要的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行政机关作为该制度中的赔偿权利人,多数学者认为其所依据的索赔权请求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中,行政机关作为索赔主体,若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其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将"环境权理论"作为其索赔基础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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