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根据公司规定,每周五至周二为正常工作日,周三、四为休息日。“五一”劳动节前夕,公司发出通知称,节假日客流量大,劳动节当天全体员工上班,等节日过后公司给予员工补休一天,不另外计发加班费。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