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2021年5月27日至6月5日,邢某某受人之托办理了大额信用卡,在开卡时邢某某签署了《关于实施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件、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告知书》,并曾查询过“跑分”等相关内容。邢某某为他人提供了本人中信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成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共计7张银行卡以及微信零钱通账户用于接收资金,进行资金转移,流水高达9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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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