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在组织模式确立过程中存在诸多难题。西方国家在传统第三部门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第四部门,创造性地将公益性与营利性集于一身,体现了社会目标、商业手段及社会所有者三个基本特征。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应借鉴西方第四部门的组织模式。建议我国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在组织模式确立过程中绩效性与合法性、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