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即形式缺陷和实质缺陷。对此有三种补救途径:修改宪法的途径,宪法解释的途径,立法法确立的立法监督的途径。本文认为,在强化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监督途径能够发挥比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更为实际的作用;在宪法监督机制得不到改善的提前下,增补修正有关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条款,对于强化私有财产保护,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