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监管层曾经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否定态度,迫使众多新经济企业远走大洋彼岸谋求上市,而今全球各大交易所纷纷解禁,说明这一公司治理安排正在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作为这一机制的新引进者,我国交易所和监管层不仅应借鉴域外数十年来的监管经验,更重要的是要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立足于中国目前个人投资者占比多、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健全的资本市场环境,摸索出一套适用于本土的监管机制,以更好地释放出双重股权结构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