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现有法律供给不足、目标缺失、协调性差的缺陷,“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基于立法积累、立法时机、立法参与以及立法意愿方面的分析,“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具有可行性。基于共同富裕目标具有的收益分配权均衡性特征及现有生产要素分布不均的差异性特征,应凭依经济法治理论指导“共同富裕促进法”的制定。“共同富裕促进法”作为促进型经济法,本质上更接近于法典化的经济法总则,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应采用“目标—手段”的整合式立法模式,而非单个问题解决型的综合式立法模式。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工资与收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是主要的促进手段。作为核心手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法律制度应依税法规范的二元区分法进行立法并完善,从而切实发挥“共同富裕促进法”的统筹、引领与整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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