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私,不仅有作为权利的隐私,还有作为义务的隐私,后者包括与身体禁忌相关的空间性隐私义务,以及与道德性内容审查相关的信息性隐私义务。作为义务的隐私既可通过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特定群体,亦可通过区分公私义务来守护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代表了秩序与自由、公共与私人之关系的平衡。但数字时代信息数据的高速流通与社会文化的日益开放对其造成挑战,破坏前述平衡,使其产生过度管制与过度放任的双重风险,并在两极之间摇摆,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应当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角度限制公共权力,保护个人隐私与自由,另一方面守住法律与规范底线,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并利用社会规范协同法律治理,区分不同场景采取不同措施,促进社会的多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