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强制解散公司的三个必备条件,每一个都可以衍生出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能有效地解决具体裁判标准不明确,观点亦不统一的难题,立法改革势在必行。在分析问题和借鉴域外立法发展的基础上,建议了立法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