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数字经济产业开始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这对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执法制度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平台在形成市场垄断地位方面有着超乎想象的活跃,互联网市场正逐渐发展成为“一家独大”的寡头垄断局面。随着互联网头部企业的体量日益扩大,其做出的具有数字平台特有特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市场危害性也逐渐显露。数字经济市场已经无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自我调节,急需反垄断执法介入。然而,传统经济法背景下的反垄断执法机制对这些新型垄断行为无计可施,在这种环境下,市场已然无法自主调节竞争环境急需法律法规为代表的国家力量的介入。深入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