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在概念界定、文本解释和功能判断方面存在缺憾,与坚持依宪治国、全面实施宪法的时代要求不相适应。宪法适用包括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将宪法适用限定于直接宪法适用并等同于合宪性审查,不当限缩了宪法适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第62条、第67条、第131条的规定,法院享有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限度的宪法解释和适用权,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视了序言第13自然段的规范内涵,误将第131条法院独立审判条款解释为司法裁判依据条款,第62条和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终局宪法解释权理解为专属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忽略了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援用的宪法作为实质裁判依据的可能性,以及合宪性解释蕴含的间接宪法适用。遵循效力、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宪法司法适用说是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