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机构改革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统领下基本完成了改革的初步任务,随着新机构的逐步运转,改革对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冲击较为突出。在行政机构内部改革中,存在着立法供给不足、立法及文件的清理、区域执法主体的授权依据有待拓宽等问题。在"双合"改革领域,多样态的改革类型有待厘清,理论研究共识尚未达成,现实诉求亟待回应。面对诸项新问题,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应在重构"法"体系的基础上,拓宽行政主体的范围,明确"双合"机关内部的事项、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