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究竟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当前学界有“维持现状论”“拐买同刑论”和“取消罪名论”三种观点,但三者均有待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法定刑上限有必要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包括三点:一是刑法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升;二是在配置法定刑时不能不考虑罪行的反道德性;三是与侵犯相类似的人格权犯罪相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偏轻。在提升法定刑之外,为更好地治理该类犯罪,还应扩大对该罪共犯的认定范围并增加相关情节加重条款;对相关临近罪名的规定予以完善、调整;在司法上,应通过解释的方法解决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放宽被收买人在被收买期间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该类犯罪一律指定异地法院审判。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