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在《社区矫正法》施行前的十余年里,"公益活动"这一社区矫正措施的名称曾先后使用过"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从"公益劳动"到"社区服务"再到"公益活动"的名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过程,也反映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不断丰富与完善的历程。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