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机关不区分财产性质的“一扣到底,全部剥夺”,行刑衔接案件中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提前罚没以及选择性地移送阻碍了企业合规的有效开展和合规整改后企业的继续经营。其深层原因是我国“重人轻财”的认知理念、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缺失和审前各机关的部门利益化追求。为此,应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增加刑事对物保全措施,设置检察机关负责的涉案财物调查程序来对审前涉案财物处置进行完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