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1年,A区人民政府对城中村某地段实施征收。马某在该地段有两处非住宅房屋。2011年10月,马某与A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办”)订立了两份《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为马某预留相邻地段商服两套(与马某被征收的两套房屋面积大致相同)。2016年5月,城中村改造办未征得马某同意,将为马某预留的两套商服改为一套,面积约为马某两处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马某不同意将两户合成一户,未接收该房。后马某与城中村改造办约定将原两套房屋分成三户安置,并分别订立了《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变更协议书》)。该变更协议约定,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止,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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