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分流"醉驾"犯罪案件既能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调解功能,解决我国刑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惩罚过度问题,也能增强检察机关转处和在法庭之外处理案件的能力,提升刑事司法系统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解决司法资源有限性和"醉驾"案件高位徘徊、司法机关办案负担有增无减之间的矛盾。针对相对不起诉在分流"醉驾"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荷兰的刑事处罚令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醉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醉驾"不起诉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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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