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主持人:在校生暑期在学校安排和组织下,在企业勤工俭学,接受企业管理和考勤,企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该学生的劳动报酬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因为劳动而遭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新疆读者吴女士吴女士: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