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期待原则作为美国保险法中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原则,共有两方面的功能:在抽象层面,该原则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具有价值指引的功能;在具体规范层面,该原则具有对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失衡进行司法矫正的功能。与我国现有规范相比,合理期待原则的价值指引功能更加直观、系统,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更具有倾向性;在司法矫正功能方面,合理期待原则与我国现有规范存在重合,但其矫正范围和尺度更为灵活。在本土化路径上,首先应借鉴其价值指引功能,将合理期待原则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中予以确立,并从价值层面指引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及引起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相关因素,以更好地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其次,应当进一步借鉴其司法矫正功能,在裁判说理的过程中将合理期待原则以法理阐释的方式融入对现有条文的说理解释,以实现个案的矫正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