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学界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破产原因既指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指破产宣告的原因。此观点具有内在逻辑错误,应予澄清。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存在实质区别,对这三者的实质区别的认识不清导致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误区。破产原因的含义应廓清为破产宣告的原因,即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