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了经营者组织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从行为性质上看,经营者的组织帮助行为是垄断协议的特殊达成方式,既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类型,也远远超出了轴辐协议的范畴。经营者组织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管理性或控制性为标准,经营者帮助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辅助性和显著性为标准,两类行为的区分可以从其他经营者能否独立达成垄断协议等方面判断。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坚持区分原则,既要明确区分组织者、帮助者与垄断协议当事人的外部责任,也要合理区分组织者与帮助者的内部责任;既要将组织者、帮助者明确纳入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适时追究非经营者作为组织者、帮助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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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