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作为皇帝下行文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唐前期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之下,行使着皇帝干预案件的特殊法律作用。伴随着中晚唐律令制国家形态的瓦解,唐玄宗以后基本上不再修纂律、令、格、式,而采用直接编纂皇帝制敕的方式,使之制度化,进而在司法实践层面让敕的法律效力逐渐加强。其后的宋代通过大规模编敕与敕令格式新的法律体系的构建,让敕这一法律文书从特别法逐渐转为一般法,其法律效力的优先性与涵盖性全面提升,开始在处理各方面的民间法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