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国家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普遍存在。群众聚众哄抢林木,故意毁坏林木,时有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在探寻此类行为的刑法性质时,发现以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来定罪处罚缺乏科学性。为完善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体系,非常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罪,以解决现存的司法困境。同时,应该阐明其犯罪构成,并规定在刑罚措施中增加一些恢复森林生态环境的非刑罚措施。

  • 单位
    仰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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