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很多污染、破坏环境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之所以造成环境严重破坏、污染,往往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关,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同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然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刑事公诉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如何衔接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试以生态环境领域为视角对刑事公诉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完善相关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