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法上以“结果不法”为核心的权益区分保护模式只是19世纪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时代发展,“结果不法”权益区分模式底层逻辑的困境逐步体现,包括权利与利益难以区分、过多的法律续造引发体系矛盾、在侵权领域设立一个事先确定的规则造成不确定性等。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试图垄断价值衡量的权力。我国应当采取“审查式”的事后保护模式作为侵权一般条款解释的路径,由法官根据权利和利益的性质,在构成要件的约束下,决定哪些利益可以在个案中得到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保障“审查式”模式的确定性:第一,将构成要件作为权益区分保护的根本因素,细化其内涵,将法官的价值衡量过程外化和正当化,从而使其具备可证伪性;第二,利用我国法院统一司法适用的工具,通过法教义学对侵权一般条款适用的领域进行类型化,实现从“权益区分”到“不同类型权益的区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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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