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久以来,人们倾向于从个体权利法角度来单一认知知识产权,将构型于近代西方的知识产权制度解读为资本主义发展带来个人伟大觉醒下的自然财产权。但从史学细节、哲学叙事、国际关系等方面全貌审视,知识产权的源起和发展中贯穿的是利益集团间的争斗和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定位的国别抗争,而作者个人权利不过是争斗的借口,所以以自然财产权认知来主张对知识产权人的强保护诉求,并不当然地具有普遍的意义。我们应从本质上破除源自有体物原型的自然主义财产法教义规则对知识产权的当然适用,而通过反思知识产权的想象原型,将其理解为兼具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性质的“制度性权利”,正适于强能动的动态界限调整。进一步,就可引入“时代正当性”概念来确立差别化的动态标准,具体地判断在不同时代阶段下公益私权彼此消长的优劣得失,寻求符合本土国情的平衡点,从而对知识产权私益保护程度和公益适用例外做出符合时代需求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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