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伴随着房屋预售制度产生的配套机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旨在保障银行房贷债权的实现。依现行法,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属于预告登记无疑,具有保全、顺位效力。预告登记能够抵御破产程序所带来的风险,但不具备对抗法院执行措施的效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使债权人取得了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经预告登记后具有了排除后续物权变动的效力。为实现制度目的,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是适当的,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