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属于国家或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范围。炼化企业在开展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按照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的原则,制定总量削减替代方案,明确“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并在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前,落实总量削减替代方案,以实现全厂或地区“增产不增污”,为办理排污许可证、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