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既有平台用工的特殊性,也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具有同质性。网约车平台企业虽然在经营模式上与传统出租车企业存在差异,但在本质上两者同属于出租车经营者。比照传统出租车司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网约车司机和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劳动关系为一般,以非劳动关系为例外。法律应当承认出租车司机劳动的特殊性和网约车司机劳动的灵活性,在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非标准工时、特殊的社会保险等制度安排,保护包括网约车司机在内的出租车司机的权益。对于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司机,通过特殊立法保护其权益是现实可行的选择。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