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需要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赞成提升本罪法定刑一方和反对提升本罪法定刑一方的论断均值得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人格尊严的不可买卖性。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收买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不法程度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不法程度。现行立法中,本罪存在被害主体区分不明确、收买目的鉴别不具体、从宽处罚规定适用过苛等问题。因此,在维持三年以下法定刑的基础之上,刑事立法应当区别被害主体,将“善意收养”行为法律拟制为非法拘禁行为;区分第241条第5款中不同的收买目的;明确完善从宽处罚的条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