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的两种行为,前者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已经代扣了进项税);后者是应该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减少了销项税)。通过把前者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则能很清晰的区分两者,更能确保增值税税款计算的正确。

  • 单位
    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