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一部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基本原则,这也意味着《企业破产法》要体现出基本价值取向。从破产程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两大利益主体。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研究,可知破产程序扮演着新增社会主体这一角色,社会利益逐步被立法者重视,能否有效平衡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我国新修订《企业破产法》过程中应该注重体现的价值。通过明确债权人利益至上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破产有限免责原则、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之后,保证这四项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为后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企业破产法》提供保障。基于此,本文从《企业破产法》基本原则内容入手,结合结局思路展开阐述,针对如何正确分析《企业破产法》基本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性,进行全面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