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灵活用工下大学生兼职具有常态化与多元化的特点,但立法层面的空白与学理层面的冲突现状导致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雇佣关系之下强制适用部分劳动基准的民事保护方式造成受雇单位义务来源模糊性与法域冲突,导致劳动基准成为一种任意规范,基本权益自然无法保障。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从属性"入手,并结合当下社会产业结构调整趋势,走出大学生兼职行为认定的局限,大学生兼职行为因本身嵌合了从属性而应当享有劳动权益,成立劳动关系。在具体的权益保护层面,兼职内容具有强从属性的情形下,应当以标准劳动关系予以保护;对于弱从属性的情形,则可采用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保护,即建立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工时限制、工资实行同工同酬、允许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