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战国秦官吏分层可分为宗室大臣、士大夫与官人百吏。其中,"士大夫""官人百吏"分别以"爵""秩"进行等级管理,"士大夫"有"秩",为千石至六百石。"士大夫"与"官人百吏"并以六百石为等级分界。这一分层特征,不仅有助于解读《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官士大夫",而且为理解古代"吏民""吏卒"概念的出现,秦汉爵制中官、民爵分界的形成,提供了线索。二者在秦国还多用以对应中央官与地方佐官、属吏。君主既反对中央官吏影响、侵扰地方,又对地方官吏不尽信任,防范其作奸谋私。官僚组织"服务取向"明显突出的秦国,君主对官吏的"自利取向"仍多有警惕。对"士大夫""官人百吏"的考辨,可以增进对早期中国官僚体系结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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