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规划,我国通过顶层设计赋予了“区域标准”全新的含义,并计划将其纳入我国标准化体系内进行构建。重塑“区域标准”的主要问题包括基础概念界定不清晰、运行机制不健全以及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不流畅。“区域标准”先天具备寄生性的特点,因此必须采用特殊的法律规定和运行程序加以规制。此外,“区域标准”的构建还须考虑到如何与既有的国际相关规范相兼容。最终,“区域标准”应起到促进我国产业发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和提高民生水平的整体效果,确保我国实现区域范围内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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