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数据权的性质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观点。文章认为以人身权划定数据权的性质忽略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数据与个人信息作概念分割的立法初衷。数据不同于个人信息,本质上不具有人格属性。以财产权界定数据权的性质不仅在经济上可能,在法律上也可行。可借鉴传统的财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数据财产权保护规则:其一,在数据主体的确定上,以增附原则判断数据竞争性利益的归属,刺激数据参与者的积极性;其二,在数据客体的界定上,借鉴“物权法定”原则,以“有限的公认形式”框定数据财产权的范围,防止数据上的权利人过多,而产生溢出效应;其三,在数据财产权纠纷的解决上,可遵循以非正式的私主体处理机制为主,正式的法律裁决为辅的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持数据各种关联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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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