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其内生必要性与外生必要性,且在立法技术、立法保障与政策支持上均具备广阔制度空间。但是,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仍存在配套机制供给不足、立法有所失范、相关概念不够明确与监督相对滞后等缺陷。鉴于此,应以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价值、衡平价值、补位价值为导向,从保护范围、监督空间与配套机制三方面做到拓展保护范围、拓展监督空间和完善配套机制,以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