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大数据及其相应技术的发展也对传统反垄断执法提出了挑战。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的裁定是在全面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前提下,对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存在滥用行为进行全面界定,同时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时代数据特殊性后作出裁定。该案的分析框架和论证方式,有助于加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对大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在执法过程中还需要分析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特殊性,完善相关配套规范,建立数据共享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