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技术也得以广泛运用,由于其技术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责任属性及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争议。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因举证困难而陷入难以获得救济的窘境;另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生产商也会承受剧增的诉讼成本;由此形成受害人救济和行业发展之间的冲突。笔者在现行的交强险制度的基础上,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细化,试图构建“双轨—双层保险框架”,以求达到实现受害者权利救济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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