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现有框架下的认证制度,需从认证的主体、认证的前提、认证的原则和认证的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架构。结合诉讼法学相关理论及司法实践,认证的主体应是包括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也即陪审员亦有认证权。质证是认证的前提,但综合考虑各种复杂情形,三种证据可不经过质证直接予以认证。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应成为认证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同时,应确立认证公开制度和认证异议制度来保障认证活动的科学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