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必须有效使用电子证据进行事实重建,即实现数字式事实重建。这需要遵循原子主义与整体主义认识论,形成不同的证明技巧。前者要求办案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内在属性、关联痕迹、复合内容实施解析,以“逻辑原子”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后者要求办案人员将不同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对电子证据的组合、印证体系、“鉴—数—取”体系、物理空间—信息空间进行拼接,以“整体状态”还原和证实案件事实。这两者不仅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证据运用的微观和宏观思维,更是根植于丰富办案实践、经过理论浸润的技战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