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对于己有利的主张进行举证与证明,这是我国法律上举证责任采用的基本准则。而作为例外,虚假诉讼中证据资料搜集的责任转由法官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文重申职权主义的实践价值,囿于指导案例并不具法律效力,以致带来职权主义于虚假诉讼适用的瑕疵,法官缺乏主动搜集证据的动力,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与法院搜集证据资料的范围不明。为此,从实证分析角度,提出职权主义在虚假诉讼中的适用界限:事实主张领域禁止职权主义,严格区分狭义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案件并辅以相关配套措施。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