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应当作为互联网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的核心规范。支付委托合同可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有裁判实践在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非授权支付责任与用户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重大分歧与无法克服的缺陷。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结合《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用户可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主张支付委托合同的履行请求权,要求其偿还资金,使得后者承担非授权支付的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用户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分担责任。倘若非授权支付涉及多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由直接管理用户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证明支付获得授权及用户存在重大过失违反附随义务。裁判者不能在单凭互联网支付记录的场合判定授权支付的高度盖然性,也应谨慎地推定用户存在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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