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寻衅滋事罪源于流氓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信息网络的普及使传统寻衅滋事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网络型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信息网络空间能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开放属性、传播属性以及场所属性,这些特征与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场所"所具有的特征极其相似。将信息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符合时代发展对于打击新型犯罪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