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必须立法保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前,已经初步形成以部门法为核心的隐私权保障体系。《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的保护模式,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与个人信息权并列为独立一节。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刑法的隐私权保护。在刑法中,隐私权的独立法益地位尚未呈现,涉及隐私权法益的保护采取依托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的间接保护,可能导致隐私权法益保护的不周延和错位。鉴于民法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和刑法隐私权间接保护的困境,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应着眼于风险控制。刑法需要探寻隐私权直接保护的新路径,以便构建我国隐私权全面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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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