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只有检察机关具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将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原告主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通过对公民、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广泛性、监督作用以及与检察机关的互补关系等实践性进行分析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扩大具有正当性。因此,应当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适度扩大到环保社会组织,并设置一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在多个主体参与针对同一行为提起诉讼时,应当在先进行公告,以此来更好地保护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