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建立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并加入了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但仲裁法律制度仍与国际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且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化水平仍然较低,存在仲裁机构行政化、临时仲裁与境外临时仲裁的权利不对等、网上仲裁制度不完善、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裁决籍属不明等不足。因此,文章认为我国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具有必要性,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尽快启动《仲裁法》的修改,完善网上仲裁制度,以及规范仲裁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