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入临时仲裁能够克服我国与外国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面临的不公平和不对等的问题,提升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并且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与贸易环境。在《仲裁法》仅承认机构仲裁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临时仲裁的承认缺乏合法性依据。在《立法法》修改之前,我国仅能通过修改《仲裁法》引入临时仲裁;《立法法》修改后,还可以通过暂停《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适用以及通过经济特区法规和浦东新区法规变通《仲裁法》相关规定引入临时仲裁。综合比较三种引入路径的利弊,通过经济特区法规和浦东新区法规变通《仲裁法》相关规定的路径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