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为认缴制后,对股东出资带来了极大便利,由于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可以随意设定,而对债权人的相应责任规范却又存在不足,出现了在非破产和执行情况下,是否允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问题。文章从认缴制度的源起和本质出发,分析关于加速到期理论的不同学说,并提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建议。